两部委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10      发表评论()

两部委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
 相关资讯
发表评论
姓名:
标题:
  • 内容:
  •  
  •  焦点新闻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产品与服务 | 信息定制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 www.webtextil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京ICP证030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