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发表时间:2008-11-24      发表评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四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二、通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公司在经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公司债券(为5年到8年期中长期融资产品),按面值100元发行;本次公司债券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12月8日上午召开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稿件来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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